(2016)皖13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秦健与孙德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德伍,秦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民终60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德伍,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郭明杰,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秦健,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诉人孙德伍因与被上诉人秦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俊举、代理审判员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德道审 判 员 杨俊举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夏春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