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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志燕与王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保字第24号申请人:刘志燕。被申请人:王顺。申请人刘志燕为与被申请人王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顺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顺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诸葛标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越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婺保字第24号金华市公安局交警直属四大队:关于申请人刘志燕为与被申请人王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婺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诉前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王顺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2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查封期限二年。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承办民警:蒋翔、方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