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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46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无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大宇审 判 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