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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梁均昌与梁培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均昌,梁培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梁均昌,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梁培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丽萍,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均昌与被告梁培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均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均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均昌承担。审 判 长  仵晓琴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