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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民申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玉良、陈淑琴因与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良,陈淑琴,宋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申字第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玉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淑琴。委托代理人:王雅新。委托代理人:谢博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敏。再审申请人杨玉良、陈淑琴因与被申请人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齐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良、陈淑琴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其超请求判决,二审判决遗漏上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宋敏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所以二审判决没有必要论述该问题,杨玉良、陈淑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5年1月1日实行,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位法优于前位法法律适用位阶原则,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确,符合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一审判决是否超过诉讼请求判决的问题。经审查,一审判决没有超请求判决。关于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杨玉良、陈淑琴以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就该上诉理由没有论述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确系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但因一审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是否论述简易程序问题,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及判决公正。故此,杨玉良、陈淑琴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玉良、陈淑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玉良、陈淑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路兴东代理审判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赵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怡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