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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曾廷勇与曾开云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廷勇,曾开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廷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开云。委托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曾廷勇因与被申请人曾开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曾廷勇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曾廷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廷勇撤回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夏 曦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