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3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