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霞与被执行人赵玉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霞,赵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民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霞,住吉林市昌邑区华汇花园4-2-2左门。委托代理人谭洪志,男,1941年8月5日生,汉族,住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赵玉芝,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陈玉霞与被执行人赵玉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55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已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559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笔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