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绪军与安徽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军,陶华康,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李绪军,男,。申请执行人:陶华康,男,。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旭山,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绪军、陶华康与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