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仇顺奕与姚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83号原告仇顺奕。委托代理人徐奎元,上海市嘉定区外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仇顺奕诉被告姚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顺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敏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培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