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金泉与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泉,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刘金泉。被告朱强。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泉诉被告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泉负担。审判员 朱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