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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金泉与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泉,朱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刘金泉。被告朱强。委托代理人何晓秋,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泉诉被告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泉负担。审判员  朱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