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洪某某,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