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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洪某某,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受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家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