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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军与张书兰、梁浩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张书兰,梁浩,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560-2号原告:杨军。被告:张书兰。被告:梁浩。被告:梁杰。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聊东商初字第56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曹福民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冻结梁士范名下银行存款265000元。因原告杨军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并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曹福民所有的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梁士范名下银行存款26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穆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