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姜亚林与包林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亚林,包林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姜亚林被告包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亚林诉被告包林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亚林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林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亚林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林海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亚林撤回对被告包林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姜亚林承担。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