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桂清与武俊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清,武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清,女,76岁,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武俊忠,男,42��,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武俊忠在平煤XX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2015年4月7日前法院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每月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武俊忠的工资款1500.00元,直至扣清3815.00元时止。此款由申请执行人刘桂清凭身份证、裁定书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闫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