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啟梅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啟梅,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诉保字第000538号原告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林青飞。被告唐啟梅,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住安徽省铜陵市。鲍学武,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徐明华,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啟梅、鲍学武、铜陵尼罗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徐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洪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