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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与莫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莫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城非诉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顾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莫永(系珠海市香洲亮都理发店经营者),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3078。经营场所:珠海市香洲。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莫永于2014年6月10日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占道面积为2平方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决定给予被执行人莫永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莫永,但被执行人莫永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香洲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执罚字(2014)第201410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张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