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1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元存,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竞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