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贵春、于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夏贵春,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夏贵春,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敏,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夏贵春、于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铁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夏贵春、于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贵春、于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万达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1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