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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甲赠予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273-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曾某乙申请执行人曾某甲与被执行人曾某乙赠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某乙未按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136-140号X单元X层X室房屋中属于曾某乙享有5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申请人曾某甲名下。二、注销原房屋产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胤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