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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王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东峰与王留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峰,王留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396号原告王东峰,男,1963年5月1日出生。被告王留学,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王东峰诉被告王留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1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留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峰诉称,2013年4月23日,经担保人王世彪说和,被告王留学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2400元,约定利息2分,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款,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400元及利息。被告王留学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王留学借原告现金124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东峰人民币现金12400元,用期一年,借款人王留学,2013年4月23日;2014年5月8日被告王留学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王东峰人民币现金60000元整,借款人王留学,担保人王世彪,2014年5月8日;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留学向原告王东峰借款724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724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2014年11月14日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留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东峰借款人民币72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被告王留学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