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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代富与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富,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473号原告黄代富,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玉屏路98号,工商注册号500383000021253。法定代表人曾庆玖。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代富与被告重庆渝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代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代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