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慧军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慧军,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70-7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军,工人。被执行人张亮,工人。本院在执行李慧军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慧军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亮的工资收入,待其工资收入足额后,本院将依法扣划履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慧军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鹤龄审 判 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聂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