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雷三华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某甲,谢甲,雷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某甲,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汉族,保安,住桂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2015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成平。辩护人张文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甲(曾用名谢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保安,住耒阳市。因本案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招俊英。辩护人邢益强。原审被告人雷某乙,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汉族,无业,住桂阳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2015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谢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谢甲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雷某甲、谢甲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雷某甲、谢甲及原审被告人雷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48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华伟代理审判员 彭世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伟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