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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张所才申请执行杜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所才,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所才,男。被执行人杜金,男。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杜金在某银行xxx账号中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杜金在某银行xxx账号中存款7200元。三、解除被执行人杜金在某银行xxx账号中存款的冻结。四、扣划被执行人杜金在某银行xxx账号中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