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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史文慧与许琴抚养费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慧,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史文慧。法定代理人史平(系史文慧之父)。被执行人许琴。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甘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许琴给付申请人史文慧抚养费15000元(至2014年11月之前抚养费),并负担执行费125元,共计15125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全部债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史文慧同意被执行人许琴首期支付抚养费6000元;剩余抚养费9000元自2016年起,每年10月20日前支付3000元,直止案款全部付清为止。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款6000元,仍有9000元债权双方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史文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甘民一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