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秘杰云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吴元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