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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不识字,山丹县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