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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尚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金平。被告尚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诉被告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4月7日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退付原告王金平2195元。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任 舸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