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金平与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平,尚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王金平。被告尚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平诉被告尚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平于2015年4月7日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王金平负担,退付原告王金平2195元。审 判 长 石林虎审 判 员 任 舸人民陪审员 侯雅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