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彦全与被执行人李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龙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