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童荣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武某某。法定代理人周某。被告童荣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童荣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龚蕾代理审判员 潘慧人民陪审员 郭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