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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许敬明与郭晓东、庄育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敬明,郭晓东,庄育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立保字第5号申请人许敬明,男,汉族,1968年6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蔡燕云,系广东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晓东,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申请人庄育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人许敬明与被申请人郭晓东、庄育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庄育伟名下粤D某号小轿车一辆(以价值30000元为限)。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庄育伟名下粤D某号小轿车一辆(以价值30000元为限)。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期届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广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