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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穆涛与马金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涛,马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穆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被执行人马金仁,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沁园春小区*******室。申请执行人穆涛与被执行人马金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金仁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共计203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标的203500元,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也未交纳。本案通过采取司法查控等相关措施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穆涛如发现被执行人马金仁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占海审 判 员  吴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学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