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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潘其中与吴亚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其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其中,男,1968年8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娜,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审)吴亚林,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峰,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潘其中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8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潘其中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潘其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其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吴亚林负担450元(已交纳),由潘其中负担4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潘其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史其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