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4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佳林,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委托代理人:周义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