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高美琳妹与陈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琳妹,陈宝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高美琳妹,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宝兴,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琳妹与被告陈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美琳妹于2015年4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琳妹撤回对被告陈宝兴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潘 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