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曹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