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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吕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曹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