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俊宏与被执行人李振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俊宏,李振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50号申请执行人牛俊宏,男,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振防,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牛俊宏与被执行人李振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李振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振防支付牛俊宏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牛俊宏与李振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牛俊宏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