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保全审判员 王 勋审判员 冯凤喜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