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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16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保全审判员  王 勋审判员  冯凤喜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