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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7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位于昌乐县宝石城一路598号2号楼1单元101(产权证号潍乐0064**),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位于昌乐县宝石城一路598号2号楼1单元101(产权证号潍乐006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