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宏忠、执行人尹兰香与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忠,执行人尹兰香,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忠。申请人执行人尹兰香。被执行人钱问林。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花王村八组。申请执行人王宏忠、尹兰香与被执行人钱问林、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自愿于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118125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18125元(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20万元,从2014年8月27日起按年息15%计算至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二、如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有一期不按欠款约定履行义务,则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且王宏忠、尹兰香可就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钱问林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万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钱问林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房产正被法院评估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正被法院评估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谢孝卫代理执行员 于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丁庆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