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徐圣朝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圣朝,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福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圣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圣朝,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蚌埠市三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徐圣朝、安徽皖一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1886.24元,减半收取为15943.12元,由安徽省健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