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超,经理。被告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中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殷春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锁科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