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公民一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朱军与被告鞠德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鞠德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朱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鞠德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朱军与被告鞠德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鞠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军诉称,2014年10月20日下午,原、被告在放羊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往公主岭市国文医院,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头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心律失常—左后分支传导阻滞,共住院治疗14天,全部为二级护理。原告花费医疗费6520.32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朱军医疗费6520.32元、误工费124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520.26元、交通费400元,共11087.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鞠德平未答辩。原告朱军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公主岭市国文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门诊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各1份。证明原告因被被告打伤,被公主岭市国文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头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共住院治疗14天,全部为二级护理。原告花费医疗费6520.32元。本院依照原告朱军的申请调取如下证据:1、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李某甲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某甲是朱军、鞠德平的屯邻。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甲和其侄子李某乙在鞠家店二组玉米地里一边放牛一边捡苞米。当时,鞠德平和他媳妇,还有一个女的在他家地里捆玉米杆子,还放着一群羊。李某丙和朱军也在放羊。李某甲在壕沟里捡玉米时,李某乙让李某甲看着牛,他就走开了,李某甲跟着走上壕顶,看到距离80~90米的地方有个人躺在地上,走近一看是朱军,当时朱军仰着脖子正在抽搐,后来就被抬上车送走了。2、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李某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某丙是朱军的亲属,也是雇主。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丙和朱军在鞠家店二组的玉米地里放羊,李某丙在西面、朱军在东面,二人之间的距离有200米左右。鞠德平也在放羊,朱军怕他与鞠德平的羊混到一起,就用狗把自己放的羊往一起赶,因为狗赶羊的事,朱军和鞠德平吵了起来,李某丙就看到二人打到了一起,鞠德平伸手打朱军,朱军就伸手护着自己不让打。李某丙就向二人的方向跑去,看到鞠德平还在打朱军,跑到约100米时,看到朱军倒在地上,鞠德平又踢了朱军好几脚。李某丙走到近前一看,朱军仰面倒在地上,手在抖,像抽搐了一样,脸色发白,一手捂着脑袋,一手捂着肚子,没看到朱军有外伤或流血。然后,鞠德平被二个女的拽走了。李某丙打电话找车把朱军拉到公主岭国文医院看病,并报了警。3、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李某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某乙是朱军、鞠德平的屯邻。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李某乙与其大伯李某甲在鞠家店村二组的玉米地里一边放牛一边捡玉米。当时,鞠德平和他媳妇,还有一个女的在他家地里捆玉米杆子,还放着一群羊。李某丙和朱军也在放羊。朱军带着一条牧羊犬,鞠德平的羊和朱军的羊离的很近。后来,李某乙看到鞠德平的羊受到惊吓,挤成了一团。鞠德平就到朱军的羊和自己的羊之间,朱军也走了过来,他们两个开始吵起来,然后鞠德平用拳头打了朱军一下,朱军仰面倒地,鞠德平上去又踢了朱军好几脚,朱军没打鞠德平。这时,与鞠德平一起捆玉米杆的女人把鞠德平拽走了。李某乙让李某甲看着牛,自己向朱军那跑去,看到朱军仰面躺着,象抽搐了一样,但没看到有伤或流血,后来就被抬上车送走了。4、公主岭市公安局对鞠德平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鞠德平表示: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鞠德平的妻子、儿媳在自家地里捆玉米杆,鞠德平在鞠家店村二组南面的壕沟附近放羊。朱军也把羊赶到那里,并用狗撵鞠德平的羊。鞠德平与朱军因此吵起来。朱军伸手打在了鞠德平的嘴上,鞠德平伸手打在了朱军的肩膀上,朱军就倒下了。后来朱军的亲属李某丙走过来,先说了几句难听的话,就打电话叫车来把朱军拉到医院。5、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朱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朱军表示:2014年10月20日下午3点左右,朱军与李某丙在鞠家店村二组的玉米地里放羊。在朱军的东边,鞠德平也在放羊。朱军放羊用的狗跑向了鞠德平的羊,把鞠德平的羊吓到了。朱军看到后,就把狗叫住并拴上了。鞠德平过来质问朱军,双方发生争吵,鞠德平上来用拳头打朱军的脑袋,把朱军打倒后又用脚踢朱军的肚子几脚,朱军发生了抽搐。朱军没打鞠德平。被告鞠德平未出庭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原、被告在放羊过程中,因原告的牧羊犬惊吓了被告的羊,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往公主岭市国文医院,被断为头部外伤、头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外伤、胸部闭合性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共住院治疗14天,全部为二级护理,花费医疗费6520.32元。以上事实,有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李某乙的询问笔录、公主岭市国文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收据、门诊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520.32元、误工费89.08元/天×14天﹦124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护理费108.59/天·人×二级护理1人×14天=1520.26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108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因原告在与被告发生纠纷后,未能理智地解决问题,而是与被告进行争吵,从而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对其受伤也存在过错,故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即3326.31元,剩余7761.39元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鞠德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军的损失7761.39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鞠德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伟代理审判员  温 明人民陪审员  冯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