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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闫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5号原告高某,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甲,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第三人闫某乙,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系原告之子。第三人闫某丙,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系原告之子。第三人闫某丁,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闫某甲,第三人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