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闫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闫某甲,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5号原告高某,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甲,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第三人闫某乙,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系原告之子。第三人闫某丙,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系原告之子。第三人闫某丁,成年,祁县东观镇乔家堡社区居民。系原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闫某甲,第三人闫某乙、闫某丙、闫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洪代理审判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