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莉敏与宁波市艾奇艾火花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敏,宁波市艾奇艾火花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王莉敏,被执行人:宁波市艾奇艾火花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光军。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民初字第981号王莉敏与宁波市艾奇艾火花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艾奇艾火花塞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艾奇艾火花塞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王莉敏人民币65133.75元、案件受理费7元及执行费8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6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陆超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