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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金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187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传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金芝。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安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