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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水泉,刘吉芬,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208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3-5,组织机构代码58425288-4。法定代表人丁鹏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丽芹,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水泉(曾用名张泽伦),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刘吉芬,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街,组织机构代码20393937-6。法定代表人张水泉。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润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张水泉、刘吉芬、重庆泉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9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