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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6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灼锋与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灼锋,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000号申请执行人:李灼锋,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姚明。李灼锋申请执行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3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灼锋5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1月26日,关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黄埔大沙东路黄埔肉类加工厂的B幢三、四、五、六、七、八、九楼共七层的A梯01、02等90套房产,本院依法发函黄埔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司复函明确表示上述90套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智伟推广有限公司。2015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0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颜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