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江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超与王家强、潘显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家强,潘显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92号原告张超,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王家强,男,生于1989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潘显书,女,生于1968年4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王家强、潘显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以被告王家强尚在服刑期间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张超承担。审 判 长  付昆仑人民陪审员  甘祥容人民陪审员  尹继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皓天 百度搜索“”